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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92355号“T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14: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706号
申请人:成都安泰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92355号“T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158247号“TENSTYLE”商标、第18647963号“TENT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镯(首饰)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镯(首饰)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首饰盒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闫洁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TEN. 商标 成都安泰通讯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