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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16044号“潭 银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16: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244号
申请人:四川古蔺仙潭酒厂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四川仙潭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16044号“潭 银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5333129号“金银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全部撤销;第61166386号“金银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61592435号“潭红得发紫”商标、第61612568号“潭红潭”商标、第61618823号“潭紫潭”商标、第38929929号“潭”商标、第40741931号“潭 敢标真年份 内行喝潭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即将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工商信息资料、官网资料、网络平台招商推广资料、电商店铺资料、销售页面、商标转让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经核准,申请商标已转让至四川古蔺仙潭酒厂有限公司名下。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2年8月27日的第1805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七经驳回复审程序已经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现均为申请人所有,故上述商标之间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七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