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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73390号“点心状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16: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669号
申请人:深圳市嘉和兴数字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73390号“点心状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69652号“点状元及图”商标、第47450517号“点状元”商标、第13148408号“点状元”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为“点心状元”,易被理解为在点心制作领域成绩突出的人,“点心状元”可指“葛贤萼”,为中国烹饪大师、中式烹调高级技师等,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我局向申请人下发《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该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
申请人收到上述意见书后补充理由如下: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为臆造词汇,无固定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甜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点心状元”,易被理解为在点心制作领域成绩突出的人,“点心状元”可指“葛贤萼”,为中国烹饪大师、中式烹调高级技师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馅饼(点心)”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点心状元 商标 深圳市嘉和兴数字印刷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