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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83613号“绎朵水山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16: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023号
申请人:上海牛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83613号“绎朵水山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自身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存在多个含有“山泉”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山泉”二字,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绎朵水山泉 商标 上海牛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