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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45119号“SX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22: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631号
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45119号“SX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随心订”的拼音首字母,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69915号“S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69916号“S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166843号“SX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610476号“SXO LIGHT HOUSEKEE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941755号“SXO”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6月27日第1845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谷类制品;酵母;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糖;人食用蜂胶;方便米饭;调味品”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4月6日第1834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维持注册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虽为“SXD”,与引证商标四、五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为其所述“随心订”的含义已为公众所知,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昔”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果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酪;酸奶;奶粉;炼乳;牛奶;奶制品;酸牛奶;乳酪”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酪;酸奶;奶粉;炼乳;牛奶;奶制品;酸牛奶;乳酪”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昔”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SXD 商标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