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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41163号“亿鑫 小鹏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22: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725号
申请人:刘桂国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41163号“亿鑫 小鹏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10932号“亿鑫美业”商标、第27703977号“亿鑫”商标、第41565875号“亿鑫堂”商标、第42680136号“亿鑫科技 YIXIN TECHNOLOGY”商标、第17552269号“小鹏”商标、第30304319号“小鹏”商标、第62528015号“小鹏”商标、第63010051号“小鹏 XPLORE”商标、第46085383号“鹏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