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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44679号“宠咖小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24: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202号
申请人:广州马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44679号“宠咖小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882788号“宠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并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权利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地域范围不同,共存市场,不会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的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王靖
孙萍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宠咖小屋 商标 广州马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