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13115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25:05关于第681311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659号
申请人:潘齐孝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311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83860号“YK-HL及图”商标、第35634284号“ZHONG JIA•YONG XING及图”商标、第26549428号“Z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