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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55724号“德必彩虹 W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25: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161号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55724号“德必彩虹 W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1073625号“WE及图”商标、第20351616号“WE CUSTOM RING DESIGN”商标、第54487415号“婚戒设计品牌 WE”商标、第54487431号“WE”商标、第27150689号“WE”商标、国际注册第1062995号“WURTH ELEKTRONIK WE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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