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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31415号“鲁本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29: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293号
申请人:寿光市鲁本斯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31415号“鲁本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7179917号“鲁本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3年8月20日的第185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予以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玉竹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鲁本斯 商标 寿光市鲁本斯采暖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