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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13930号“方方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29: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665号
申请人:杨芳 委托代理人: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type=6&state=&class_id=&page=1" >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13930号“方方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83617号“方方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55603号“方方里百货FANGFANGLI DEPARTMENT STO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79128号“方里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933832号“方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7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三专用期至2022年5月6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亦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方方里”,与引证商标一“方方里”、引证商标四“方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若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文秘;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文秘;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