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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884227号“UNCRAT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32:1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42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斯通尼(北京)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84227号“UNCRAT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8137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2019年01月26日至2022年01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微博摘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9月20日止。2022年01月26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裁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微博摘页证据为电子证据,鉴于其易变性特点,真实性难以确认,且未体现使用主体以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