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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25740号“大青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32: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375号
申请人:舟山海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25740号“大青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5764号“青山QINGSHAN及图”商标、第12057752号“青山回春草”商标、第12327096号“青山科技”商标、第14830173号“青山建筑机械QSJZJX”商标、第17066029号“青山养生苑”商标、第61247120号“青山”商标、第61247134号“青山板业”商标、第61248594号“青山熟水”商标、第64197237号“青山•民宿及图”商标、第64473454号“青山板业”商标、第65093579号“青山酸奶牛”商标、第65682461号“青山合马羊肉”商标、第65863342号“青山御品”商标、第66701445号“青山农场 生鲜超市CASTLE PEAK FARM”商标、第66710145号“青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十一至十四的注册申请均被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五现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包含“青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均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权利状态尚不明确,鉴于申请商标同时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十的最终状态并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引证商标十的最终状态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是否存在权利冲突问题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大青山 商标 舟山海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