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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856294号“喜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32: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7563号重审第0000005412号
申请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17563号《关于第54856294号“喜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72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35393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被公告撤销,已不构成权利障碍。被诉决定做出的事实依据发生变化。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49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83372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消毒剂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喜地 商标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