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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50037号“钱塘小娘舅稻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36: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914号
申请人:来定康 委托代理人:欧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50037号“钱塘小娘舅稻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36954号“钱塘小娘舅qiantangxiaoniangj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进行审理,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查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作出的生效《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决定在方便米饭、盒饭、米、谷类制品、面粉(食用)、面条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甜食、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面条、米、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谷类制品、面条、米、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面条、米、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甜食、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