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775430号“邱小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37: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251号
申请人:汕尾市集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75430号“邱小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782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会产生误认,无不良影响。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饮料用糖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制饮料用糖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小蜜”,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邱小蜜 商标 汕尾市集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