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201109号“I-POWER 动力100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39:28关于第63201109号“I-POWER 动力100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348号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01109号“I-POWER 动力10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87484号“银动力”商标、第9717013号“金动力”商标、第45545972号“动力及图”商标、第24896230号“A 动力及图”商标、第15329916号“IPOWER”商标、第15413279号“ITOWER及图”商标、第31746158号“IPOWERCLOUD”商标、第33991123号“IPOWERU”商标、第62312197号“IPOWER及图”商标、第6684395号“IPOWER”商标、国际注册第1613962号“I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七、八、九、十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五至十一已分别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申请人列举了类似情形商标已注册的案例。经过长期宣传及使用,申请商标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使用与宣传资料、引证商标六撤销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撤销在“计数器”商品上的注册并公告,维持在“电池”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在“电池”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该引证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3、引证商标四在“衡量器具;导航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遥控装置”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并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电池”等商品其余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六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已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5、引证商标七、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决定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6、引证商标八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7、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8、引证商标十一的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申请已被驳回,现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六、八、九、十一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提电话;电话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的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七、十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等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提电话;电话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