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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64733号“全明眼镜 Quanming Opt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44:18Opt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985号
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吴孔宣眼镜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64733号“全明眼镜 Quanming Opt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65465号“全明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761109号“全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全明眼镜”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全明健康”及引证商标二的构成文字“全明”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研究;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