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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72019号“AS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44: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939号
申请人:苏州爱仕达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标重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72019号“AS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78184号“AS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33524号“阿瘦 A·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968711号“A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52254号“阿瘦 A.S.O AMIABLE STYLISH OUTLOO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332969A号“AS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0693148A号“艾舍得 AISHEDE AS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452997号“澳斯丁 AS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8432506号“AS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四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ASD”与引证商标三的外文识别部分“ASO”、引证商标五、六、七、八的外文识别部分“ASD”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管理辅助;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决定结果及引证商标二、四的撤销复审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ASD 商标 苏州爱仕达服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