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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93962号“刁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46: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022号
申请人:徐州刁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轩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93962号“刁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企业商号,申请人早已对企业商号文字具有绝对的商号权。申请商标注册完全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是申请人精心设计打造的商标,并无对其他任何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应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47269号“刁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引证商标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刁馋”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刁馋 商标 徐州刁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