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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91512号“分子奇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47: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778号
申请人:莉莉玛莲(深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91512号“分子奇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中的“缘”字属于艺术字体,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宣传。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缘”字不是规范汉字,易使公众对文字产生错误的认知,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分子奇缘 商标 莉莉玛莲(深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