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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3137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47: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983号
申请人:丝路之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沐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137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586700号“浙水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公司资料、参与活动的资料、商标注册资料、有关报道资料、荣誉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无其他部分可增加区分性,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图形(指定颜色) 商标 丝路之舟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