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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80301号“欢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49: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242号
申请人:陕西夜色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80301号“欢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092795号“欢威”商标、第16991858号“欢威”商标、第18641455号“欢威”商标、第19034530号“欢威”商标、第24448282号“欢威”商标、第49767883号“欢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外观视觉、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五均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于2022年12月13日的第1819期《商标公告》、2022年10月20日的第1812期《商标公告》、2023年8月6日的第185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五均被予以撤销,故前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糖(糖果),糖果,人造咖啡,奶片(糖果),加奶咖啡饮料,咖啡饮料,咖啡,茶饮料,果冻(糖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的文字均为“欢威”,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色糖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六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饮料、药物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黄色糖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欢威 商标 陕西夜色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