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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17796号“XINMEI 芯美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00:35关于第67517796号“XINMEI 芯美科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884号
申请人:佛山市芯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17796号“XINMEI 芯美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742093号“芯美”商标、第9490204号“芯美 XM”商标、第3551663号“美芯”商标、第9624339号“美芯”商标、第12890776号“美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视觉效果、指向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8月20日,因期满未续展已过一年,现已失效。
2、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后,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内部通信装置、智能手机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红外探测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未产生明显区别,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鉴于中国消费者亦是有对汉字从右向左的认读习惯,引证商标三至五亦可认读为“芯美”,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至五,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内部通信装置、智能手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内部通信装置、智能手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XINMEI 芯美科技 商标 佛山市芯美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