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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557183号“欧气”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00:4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9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呦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57183号“欧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28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明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注册人于指定的2019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期间内在“咖啡”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欧气”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知名商标,复审商标一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中国日报中文网关于申请人“欧气”产品的相关报道;环球网关于申请人“欧气”产品的相关报道;欧气产品实物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有效性均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持续、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7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茶;茶饮料;巧克力;甜食;糖果;口香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包;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三明治;比萨饼;粥;谷类制品;食用豆粉;玉米花;食用淀粉;冰淇淋”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7月20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欧氣”气泡水的相关报道仅是在报道中显示产品宣传图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相关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产品实物图片未显示时间,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三年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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