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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363531号“新东方XDF.CN ”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00:5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27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7363531号“新东方XDF.C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9473号决定,于2022年8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注册人于2018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在家务服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积极、合法地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网络文章;申请人网站相关介绍、活动记载;游学协议书及发票;“家务服务”理解;百度百科相关介绍;网络报道;活动照片、视频;申请人家庭教育官网截图;家庭教育微信公众号及相关推文截图。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证据复印件。
被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3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7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家务服务;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失物招领;宗谱研究;消防;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上。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游学协议、家庭教育活动等证据均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务服务等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家务服务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