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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43241号“魅力西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02: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614号
申请人:珠海市来魅力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43241号“魅力西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47358号“魅力网MEYLEY.COM”商标、第11853478号“魅力装饰”商标、第8549296号“魅力厨房”商标、第16135866号“魅力航班CHARM FLIGHT”商标、第53418264号“魅力新滑州及图”商标、第53468130号“魅力文旅”商标、第65168311号“魅力名妆”商标、第10487409号“魅力西域”商标、第16621285号“魅力西施”商标、第59696520号“魅力西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七、十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魅力西饼”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九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魅力西饼 商标 珠海市来魅力假日酒店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