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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515526号“天弘老婆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04: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627号
申请人:昆明天弘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智多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15526号“天弘老婆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与驳回时引证的第6496208号“天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类似的商品,仅保留“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36393484号“天弘茶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经审理已不予核准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9092334号“天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由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咖啡;茶饮料;蜂蜜;谷类制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面粉”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饮料;蜂蜜;谷类制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天弘老婆饼 商标 昆明天弘茶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