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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073985号“茶马古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04: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5036号重审第0000005203号
申请人:昆明德沃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type=6&state=&class_id=&page=1" >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85036号《关于第30073985号“茶马古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22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0)京行终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院作出(2023)京行再1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再审法院判决认为,在二审判决作出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针对引证商标一、五、六(即第3084001号、第17897588号、第15409630号商标)作出撤销公告,亦未针对引证商标二(即第9188682号商标)的转让作出核准公告,上述各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状态。本院二审依据当时各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根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依法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一、五、六注册商品的全部或部分,同时,引证商标二转让至德沃公司名下,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对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的结论应当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五、六及引证商标四、七(即第14229687号、第15387341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引证商标八(即第4571963号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即第15387341号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查明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茶马古道 商标 昆明德沃经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