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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17235号“T52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04: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834号
申请人:武汉市五二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皓知识产权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17235号“T52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23327号“T52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申请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现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另,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的字母与数字构成,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T520 商标 武汉市五二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