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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34563号“伯爵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04: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124号
申请人:中山伯爵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晨熙品牌管理(中山)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934563号“伯爵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047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在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裁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在烹饪设备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01日
信息标签:伯爵屋 商标 中山伯爵咖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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