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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3212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05:43关于第6823212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308号
申请人:上海企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321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45882号“EROSK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87452号“VIA LACTEA EROSKI及图”商标、第9936586号图形商标、第3430671号“依奴珈 ENAG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87453号“LORDSEY EROSK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按照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过宽展期,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窗帘布”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不属别类的布料及纺织品;帆布;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在案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别的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EROSKI及图 商标 上海企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