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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04521号“舜元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11: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002号
申请人:亳州舜元堂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04521号“舜元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53320号图形商标、第9662880号“御龙天下及图”商标、第12896628号图形商标、第3448704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舜元堂”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构图元素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舜元堂 商标 亳州舜元堂药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