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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557100号“景兴爬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11: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75154号重审第0000005401号
申请人:广州景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75154号《关于第58557100号“景兴爬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201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景兴”与第8739590号“景兴JINGX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景兴”汉字相同,二者整体外观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将二者进行区分,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构成近似标识。鉴于申请人明确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在“金属垫圈;五金器具”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公告撤销,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五金器具;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作出被诉决定时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申请商标在部分商品上是否可被核准注册将产生直接影响,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决定其在“金属垫圈;五金器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3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在“金属水管阀;金属管道配件;金属管道接头;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管道弯头”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查明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景兴”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景兴”汉字相同,二者整体外观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将二者进行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水管阀;金属管道配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金属管”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五金器具;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五金器具;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管”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景兴爬架 商标 广州景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