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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947773号“雨天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12: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01号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潍坊舜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50947773号“雨天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一)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模仿。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873302A号“龙牌”商标、第16794082号“龙”商标、第42505902号“龙牌及图”商标、第1400580号“极品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存在一贯恶意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该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已有在先案例支持申请人主张。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档案;2、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所获荣誉;3、申请人商标驰名证据、广告宣传材料、排名情况、市场占有率情况;4、在先案例;5、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2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木地板、大理石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建筑石料、水泥板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雨天龙”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板、防水卷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石板、防水卷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系列引证商标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导致误购。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雨天龙 商标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