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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52270号“卡乃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12: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453号
申请人:上海卡乃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聂志富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56852270号“卡乃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主打二手车的020服务提供商,集汽车卖场、汽车金融、车辆保险、汽车租赁等为一体,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二手车。“卡乃驰” 为申请人核心商标及字号,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349667号“卡乃驰 CARNEX”商标、第15349670号“卡乃驰 CARNEX”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复制模仿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乱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关联企业登记信息及部分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2、部分门店及经营产品照片;3、宣传合同及发票;4、网络媒体报道情况;5、抖音搜索结果及具体账号信息;6、所获荣誉情况;7、百度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抛光乳膏;汽车、自行车上光蜡;汽车上光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车轴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7类维修信息、油漆服务、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卡乃驰”与两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卡乃驰”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抛光乳膏、汽车上光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及服务目的或内容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本案中亦考虑到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被申请人在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中文文字构成相同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密切关联商品/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指定商品所属行业内,申请人字号经宣传使用在先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之情形。《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一、二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其相关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卡乃驰 商标 上海卡乃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