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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43083号“傣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12: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168号
申请人:云南彩云琵琶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type=6&state=&class_id=&page=1" >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43083号“傣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4053号“傣佳食品 DaiFoo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344153号“傣佳 食品 DAI FOO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372632号“傣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申请转让至申请人名下。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97971号“杰成•傣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上述商标转让完成及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三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傣佳”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傣佳”、引证商标四“傣佳”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蛋糕、月饼、粽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糕点、蛋糕、月饼、粽子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傣佳 商标 云南彩云琵琶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