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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14915号“礼虾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12: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530号
申请人:金湖县唯荷而来生态农场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914915号“礼虾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思维成果,作为商标具有天然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未造成消费者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部分销售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礼虾荷及图”使用在肉、水果罐头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礼虾荷及图 商标 金湖县唯荷而来生态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