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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36273号“行运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13: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349号
申请人:王挚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36273号“行运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79115号、第35181392号、第49891139号、第60631174号、第654574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猪肉食品;猪排;猪肚;食用猪肠”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