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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66011号“艾浩尔 IHEI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14: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460号
申请人:广州艾浩尔防霉抗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6011号“艾浩尔 IHE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70506号“艾浩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户外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艾浩尔 IHEIR 商标 广州艾浩尔防霉抗菌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