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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3823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15:09关于第6513823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358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杰烁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382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78532号“大众点评必玩榜及图”商标、第15128766号图形商标、第11716449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939494号图形商标、第36271799号“大众点评必系列及图”商标、第36276069号“大众点评必逛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为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申请商标在申请人使用过程中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申请人情况和兴业生活APP启用的证据、关于申请人对新品牌“兴业生活”的使用、宣传证据、关于申请商标信息和其他以“XX生活”为名的APP信息截图、关于引证商标一至六详细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现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且其审理结果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大众点评必玩榜及图 商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