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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1884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18:33关于第685188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798号
申请人:东莞日报社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鸿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188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70165号“亮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已启动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相关工作。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宣传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垫”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地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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