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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85410号“作者精神 优质电商作者精神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18:47关于第63585410号“作者精神 优质电商作者精神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560号
申请人:宁波星程锦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85410号“作者精神 优质电商作者精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701865号“作乐精神”商标、第59102250号“作乐精神”商标、第59130417号“作乐精神”商标、第8737329号“图形”商标、第3297531号“图形”商标、第25181569号“图形”商标、第19415208号“车里子车生活 OUTDOOR CAR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作者精神”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文字构成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