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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11680号“C位男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18: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145号
申请人:安徽衣露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邦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11680号“C位男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构思,是申请人结合自身行业特点且为实际使用目的而注册的独创性商业标识,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效。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C位男神 商标 安徽衣露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