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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23957号“经纬智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5: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247号
申请人:经纬智能装备(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23957号“经纬智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96805号“经纬智汇”商标、第1187240号“经纬”商标、第15937936号“经纬”商标、第63553437号“经纬出行”商标、第53495266号“经纬探索”商标、第38478081号“经纬测绘 JING WEI SURVEYING AND MAPPING”商标、第13977448号“经纬科技 JINGWEI”商标、第178131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路机、起重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压路机、气动传送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经纬智能”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八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经纬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