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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83010号“MATTE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5: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43号
申请人:马特奥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融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83010号“MATTE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73423号“Matteo”商标、第21824601号“MATTE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在行政程序中未判定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灯;夜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MATTEO”与引证商标二“MATTEL”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引证商标一由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尚处撤销复审程序中,上述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一作为在先权利进行比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MATTEO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