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382577号“摇植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5: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19号
申请人:广州智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82577号“摇植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独特的灵感与智慧的结晶,与其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并无直接关联,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汉语查询网站关于“摇植萃”的搜索结果;2、其他商标资料;3、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摇植萃”使用在其指定的儿童用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成分、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摇植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