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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26727号“苏菲雅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8: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930号
申请人:山东百氏祥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26727号“苏菲雅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31067号“苏菲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102330号“苏菲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18246号“苏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60257号“苏菲 透气丝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20771号“苏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795968号“苏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41389号“苏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782054号“苏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64414号“苏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67047号“苏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方式、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处于商标局异议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卫生内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十核定使用的卫生巾、卫生紧身内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苏菲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