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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3299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2:19
7 公里 Sever Kilometers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经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估价”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经纪;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估价”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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