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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227730号“贝德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4: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126号
申请人:诺奥思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广东万信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5日对第46227730号“贝德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类商品上的第6240109号“贝德玛”商标、国际注册第1329188号“贝德玛”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引证商标一在相关公众间已具有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化妆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抢注,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三、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知名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容易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简介、子公司营业执照及审计报告等;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文献复制证明;3、广告合同、期刊杂志图片、4、相关网络媒体报道;5、销售发票、分销合同、代理授权书等;6、产品图片、宣传资料、培训手册、活动图片等;7、所获荣誉证据;8、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9、在先案件裁定书;10、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11、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贝德玛”商标是被申请人在牙刷产品上的核心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引证商标一、二在本案中也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带有任何欺骗性,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的目的。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无任何侵害公共利益和秩序的情形,更没有破坏公序良俗。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无任何侵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形。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2、购销合同、发票、网络交易记录截图;3、包装采购合同;4、产品图片、包装盒图片、仓库图片;5、宣传册;6、检验报告。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相关主张依法应不予采信。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并提交了新浪等网络文章报道(未交换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铁丝筛子;漏斗;陶器;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啤酒杯;肥皂碟;刷子;指甲刷;大齿发梳;牙刷;电动牙刷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领土延伸至中国的时间或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除了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申请注册有包括“Goalie”、“佳洁玉 ”、“百度百洁”、“百度百洁 BAIDUBJ”、“酵客”、“纳客”等在内的五十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铁丝筛子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引证商标一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在商品销售规模、广告宣传力度、公众知晓程度等方面尚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四、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大量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除了注册有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的争议商标以外,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包括“Goalie”、“佳洁玉 ”、“百度百洁”、“百度百洁 BAIDUBJ”、“酵客”、“纳客”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商标在内的五十余件商标。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7月18日
信息标签:贝德玛